一、案件事实
原某甲吴银富与被告陆盛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某甲吴银富起诉称: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某甲借款,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借款500000元,2012年1月18日借款500000元,2012年5月14日借款500000元,2012年11月6日借款1000000元,2013年1月21日借款300000元,合计280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5%。原某甲依约由原某甲儿子吴坚磊通过银行办理本票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借款汇至被告账户或汇至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乙的账户,再转至被告账户。被告取得借款后陆续支付原某甲借款利息至2014年3月4日,并分别于2014年4月4日、6月7日各返还本金1000000元,共2000000元。2014年8月,原某甲需要资金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当日,原某甲要求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乙亲笔出具借据,约定月利率1%,并加盖被告印章。因2014年3月4日之后被告再未支付利息,故落款日期为2014年3月4日。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某甲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3月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按月利率1%计付)。
被告陆盛公司答辩称:2012年5月14日、2012年11月6日、2013年1月21日的三笔款项计1800000元,其款项性质为原、被告之间的往来款。被告曾于2014年4月4日支付给原某甲1015000元,2014年6月7日支付1012105元。原某甲诉称的2011年2月14日和2012年1月18日的两笔借款并非事实。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某甲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双方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各自出示了证据。
法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陆盛公司曾陆续向原某甲借款,原某甲儿子吴坚磊代表原某甲分别于2011年2月14日、2012年5月14日、2012年11月6日、2013年1月21日汇给被告陆盛公司5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300000元;2012年1月18日汇给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乙500000元,合计2800000元。吴某乙代表被告陆续返还借款。期间,吴某乙与原某甲结算,并出具给原某甲借据一份,载明“台州陆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吴银富人民币800000元,利率月息一分”。借据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4日。吴某乙在借据上签名,并加盖被告陆盛公司的印章。印章于2014年5月1日由被告登报声明作废。上述款项至今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某甲吴银富与被告陆盛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为有效。被告陆盛公司出具借据以后未能及时返还借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借据出具之日为吴某乙尚任被告法定代表人期间,而落款时间为2014年3月4日,根据双方及证人的庭审陈述,2014年3月4日应为借贷双方确定的起息日,故被告应当自该日起计付原某甲利息。被告辩称,2012年5月14日、2012年11月6日和2013年1月21日的三笔款项共计1800000元系原、被告之间的往来款。本院认为,虽然原某甲儿子吴坚磊曾任职被告陆盛公司的财务人员,不排除其与倪乐云之间存在走账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上述三笔款项均为走账的事实。被告认为上述款项为走账款,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否则不予采信。原某甲提供被告原法定代表人吴某乙出具的借据作为借款凭证,能为上述三笔汇款所佐证,在无相反证据证明情况下,本院确认该三笔汇款为原某甲汇给被告的出借款项。被告认为原某甲2011年2月14日的500000元系来自案外人吴乐晋汇入的800000元,而非原某甲借出。2011年2月14日共有两笔汇款,其中一笔800000元系案外人吴乐晋委托吴坚磊转入被告账户,另外一笔500000元系由吴坚磊汇给被告,应当认定为被告向原某甲的借款。至于被告及吴某乙提出的2012年1月18日500000元即为吴某乙于2012年1月16日汇给吴坚磊的558000元,虽然两笔款项在时间、金额上接近,但认定两笔款项系同一笔仍缺乏关联性,不予采信。吴某乙出具给原某甲的借据明确载明欠款事实,并加盖有被告印章,证明欠款合意的证据形式已经完备。其时,吴某乙尚系被告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经济活动担负全面职责,其签名及加盖的印章能够证明被告应承担的还款义务。虽然印章已为被告登报声明作废,但并不影响原某甲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吴某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出具借据之前,应当对被告所欠借款金额及出具借据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充分了解。其事后以不知情等事由推卸责任,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某甲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台州陆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吴银富借款本金8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债务人应及时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应在诉讼中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遇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