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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认定 借款合同的履行

民贷案例          2016-11-05 阅读:29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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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袁贤明、袁晓茂与被告李玉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袁贤明、袁晓茂诉称,2012年12月26日,被告李玉立据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同时在借据上写明由被告李玉发以在新田县织布厂内一套面积约为135平方米的一楼套房作为抵押。借款到期至今,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本金人民币4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欠条原件1张,拟证明被告李玉发立据向二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玉发口头辩称,二原告诉称的借款是事实,被告愿意偿还欠款,希望与二原告协商处理。

被告李玉发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玉发立据向原告袁贤明、袁晓茂借现金人民币40000元,有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因原、被告约定了还款期限,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二原告要求被告李玉发偿还本金人民币40000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玉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袁贤明、袁晓茂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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