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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侵权 用人单位侵权如何担责

民贷案例          2016-11-05 阅读:38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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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5年8月,温州市民林某和家人在鹿城区一家火锅店用餐,因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后林某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事发之后,火锅店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

2016年1月,鹿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服务员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

2016年8月,该女顾客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要求火锅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在已赔偿20.8万元的基础上,再向女顾客赔偿23.75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一)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故经营者徐某应为此承担责任。

(二)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某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考虑到火锅店在林某受伤后,已支付其20.8万元,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某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三)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店经营者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在已赔偿20.8万元的基础上,再赔偿林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作为受害方不仅可以要求服务员朱某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还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故经营者徐某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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