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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合同的利息判定 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贷案例          2016-11-05 阅读:31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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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姚文燕与被告李文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2008年9月至2010年9月,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38600元,被告借款后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多次索要无果。

被告辩称:借款是事实,我已经返还给原告347400元,已经超过十几万元,我要求原告返还我多付的钱。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文修分别于2008年9月9日、2009年8月26日、2009年4月8日、2010年8月8日、2010年8月26日五次向原告姚文燕借款人民币本金238600元,由李文修出具借条5张,双方约定待归还本金时不付任何利息,后李文修陆续给付原告217000元。

以上事实有李文修出具的借条、双方出具的对账清单及庭审笔录佐证。

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称收到被告217000元利息,被告称已返还原告347400元本金,被告究竟给了原告多少钱?2、此款是本金还是利息?如何认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举证了向西的对账清单,承认收到被告217000元现金,被告举证了原告给被告的对账清单,是对原告对账单的认可,被告认为已给付了原告3474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认为217000元是利息,之前口头约定每月3%的利息,按月给付,李文修也是按此约定履行的。被告认为此款是偿还的本金,借钱时没有约定利息,结账时原告抢走了借条原件。被告的辩称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采信。由于原告收取的利息达到年息36%,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即24%。超出部分应予核减,即217000-217000÷3=72333元,此款应在本金中扣除,即238600-72333=166267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凭借条原件主张权利,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其中应扣减原告因违反法律规定多收取的72333元利息。被告辩称已给付原告347400元本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文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文燕借款人民币166267元。

阅读上文可知,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拿出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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