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借款合同的履约

民贷案例          2016-11-06 阅读:23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林志辉与被告陈八、林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志辉诉称,被告陈八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且向原告出具三份《借条》,分别于2011年10月2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已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12年12月19日;2012年2月1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借款后,已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13年7月9日;2012年3月15日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后,至今未能支付该借款利息。被告陈八借款时与被告林金松系夫妻关系,被告林金松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此,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要求二被告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

被告陈八、林金松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八以经营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出具三份《借条》。其中于2011年10月2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已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12年12月19日;于2012年2月10日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息750元,借款期限半年,已支付该借款利息至2013年7月9日;2012年3月15日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息2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至今未支付该借款利息。借款后,被告陈八未能按约还本付息,因此,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陈八借款时与被告林金松系夫妻关系,2014年2月21日被告陈八与被告林金松办理离婚登记。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原件三份;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陈八向原告出具的三份《借条》除了利息的约定因违反法律法规属无效外,其余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与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被告陈八在借款时与被告林金松系夫妻关系,被告陈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林金松应对借款80000元债务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原告请求俩被告共同偿还借款80000元,及支付该借款尚欠的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八、林金松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对原告主张的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与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陈八、林金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志辉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

2、被告陈八、林金松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继续向原告林志辉支付尚欠借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遇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