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证据的种类
可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证据使用的有:
(一)借条或欠条
(二)借款合同
(三)银行对账单
(四) 证人证言
(五)录音资料
(六)担保书
二、民间借贷证据的认定问题
民间借贷在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诉讼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情况下,我们尤其要注意不能机械适用证据原则,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全部证据,应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证据间的互相印证等进行综合判断,不能片面认定证据或者根据个人主观臆断取舍证据。
(一)借据的认定。
就借据的审查而言,应把握借贷关系实践合同的性质,全面细致了解和调查借据的相关内容,加强对借据记载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债务人对借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借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当事人之间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债务人以书面借据形式对债务予以确认,债权人据此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或担保人对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并有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原则上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但借据仍可以作为基础合同履行的重要证据。
对于审判实践中的一些特殊借据的认定问题,则应按照通常的理解和现实的交易习惯予以综合认定。这里更多的不是靠法律的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社会知识和审判经验综合进行判断。
(二)本金的认定。
审查借据本金数额的真实性应综合全案证据和事实进行分析判断,包括:借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当地民间借贷市场的普遍习惯;债权人能否合理说明借款发生的具体情况;陈述内容是否存在矛盾;债权人是否曾有类似交易前例;庭审言辞辩论的情况是否导致对债权人陈述的合理怀疑等。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有借据没有交付证明的,应提供履行合同交付义务的证明。法官应综合判断当事人的主张能否成立,加强测谎等技术辅助手段的应用。对于当事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事实以及主张对方提供了非法证据等情形,法院应当扩大依职权调查的范围,特别是大额的现金交付,一来不符合日常习惯,二来有逃避金融监管之嫌,对此应当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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