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1年7月29日、2011年8月9日及2011年10月13日,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80500元,并出具了三份借条。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5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
被告在本案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其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按约归还借款,至今未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方某某借款805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遇相关民间借贷纠纷,咨询专业律师可以有效维护当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