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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的法律效力 逾期还款的责任

民贷案例          2016-11-06 阅读:6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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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于海军与被告王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原系原告妹夫,2013年被告与原告的妹妹于某某离婚。在被告与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借款58000元,2013年被告与于某某离婚时,即2013年7月22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两张,并约定此款在一年内还清。2014年7月22日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80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偿还该笔借款,但因被告在外地开车,挣钱较少,且需留出本人及家人的必要生活费,所以希望能按月偿还借款,每月偿还100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除当庭陈述外,还向本院提供了借条2张,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时间、数额及还款期限。

被告对此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事实相关,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妹妹于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3年7月22日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向原告借款58000元。被告于2013年7月22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二张,并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亦应按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期履行,构成违约,故被告除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外,还应支付自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开庭之日止的利息,故对原告要求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此间的利息为123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于海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8000元及利息1231元,计59234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逾期还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获得更为专业的解答。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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