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范引娣为与被告徐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范引娣起诉称:2012年2月1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该借款直接转帐给了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但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徐凤英辩称:原告借款是给陆燕而非被告,被告是原告与陆燕之间的中间人。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庭审中,原告所举证据和所需证明的事实有:
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一份,证明原告在2012年2月12日原告将110000元借款交付被告帐户的事实。
被告质证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该证据只能证明原告在被告银行卡上存款110000元,不能证明原告借款110000元给被告。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收取原告提供的款项后既未将110000元交付陆燕,也未将款项返还原告。现陆燕涉嫌经济犯罪,在被告未将借款交付陆燕的情况下,被告理应返还原告交付的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凤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范引娣借款11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