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顾杰伟为与被告平湖市通顺铰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1年2月28日,被告平湖市通顺铰链有限公司向原告顾杰伟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11年5月28日归还,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1年5月29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被告逾期归还借款本金,其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湖市通顺铰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顾杰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具体计算方法:以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5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