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李方鸣为与被告唐紫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方鸣起诉称,自2011年12月6日,被告唐紫恩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日期至2011年12月16日止,但至今分文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唐小弟自愿为上述债务作担保,但其未尽担保责任。故请求判令:1、被告唐紫恩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告唐小弟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紫恩、唐小弟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唐紫恩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唐小弟在担保人一栏签字,确认了被告唐紫恩借款的事实,且表示同意帮助还款,应认定被告唐小弟承担保证责任。由于未明确何种保证方式,应以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唐紫恩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唐小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唐紫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方鸣借款1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1年1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2、被告唐小弟对上述还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