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林彩华为与被告沈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彩华起诉称,2011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借期至同年3月5日,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现被告未按期返还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44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沈保明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沈保明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保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林彩华借款44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1年3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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