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牛金与被告傅泽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傅泽忠归还原告借款2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庄惠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傅泽忠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因做生意周转,今借到牛金(现金)人民币30万元整……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认可收到借款30万元。
另查明,原告认可被告已归还借款6万元。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依约交付借款,有相应借条及收条为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傅泽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牛金借款2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5550元,均由被告傅泽忠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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