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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协议的有效性认定 借款协议的利息追索

民贷案例          2016-11-07 阅读:22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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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海浩为与被告黄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海浩起诉称:2011年6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日期从2011年6月26日到2011年7月25日。原告按约将50000元借给被告。现借款早已逾期,但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逾期利息(从2011年7月25日起到实际付款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并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

被告黄春峰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沈海浩与被告黄春峰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由于协议约定,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春峰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以及支出的律师费,本院予以支持。由于逾期付款利息约定过高,原告现以逾期付款利息约定过高为由,调整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春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海浩借款50000元并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从2011年7月26日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的履行之日)。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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