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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贷纠纷的缺席判决

民贷案例          2016-11-07 阅读:262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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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王洪连为与被告徐竟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洪连诉称:被告徐竟良于2007年起在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建材市场从事建材生意,2010年10月被告自称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8万元,并出具借条1份。后经原告催讨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竟良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王洪连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徐竟良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原、被告之间虽对还款期限没有书面约定,但原告王洪连可以催告被告徐竟良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王洪连请求被告徐竟良返还欠款8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徐竟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竟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洪连借款8万元。

阅读上文可知,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逃避诉讼,拒不出庭,法院仍可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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