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新文诉被告谢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新文诉称,被告于2012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正,约定于2013年12月8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以上借款被告未能归还。原告曾多次要求归还未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伍万元人民币;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谢德明未到庭,也未进行书面答辩。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文主张被告谢德明归还50000元的借款事实,原告提供有被告谢德明于2012年12月8日书写的借条原件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新文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谢德明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等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谢德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给原告刘新文。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