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潘颖与被告刘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颖诉称,原、被告系朋友,2014年7月8日,被告刘霞平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其借款130000元。借款后,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被告刘霞平催收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其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刘霞平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刘霞平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1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刘霞平偿还借款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被告刘霞平催讨欠款的日期,原告潘颖可以要求被告刘霞平自其起诉之日按照商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潘颖可以随时向被告刘霞平主张还款。为保护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霞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潘颖借款本金130000元,并自2015年5月21日起按年息5.35﹪计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