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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的追偿 借贷利息约定过高的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1-08 阅读:31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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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盛国平为与被告钟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国平起诉称,被告因经营需要于2011年12月24日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5000元,但未约定还款日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8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钟卫辩称: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18万元,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钟卫向原告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双方在借条中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以调整,原告在庭审中自愿调整为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借条借款内容不真实的主张,未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钟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盛国平借款180000元,并支付还款利息(从2011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如遇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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