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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的催讨 借贷诉讼中的举证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20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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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高志其为与被告丁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志其起诉称:2012年6月21日,被告丁杰杰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星期。到期后,原告催讨但未果。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元。

被告丁杰杰未作答辩。

在庭审中,原告高志其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借条1份,证明被告丁杰杰于2012年6月2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

经审核,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被告丁杰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故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对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被告丁杰杰向原告高志其借款10000元。事后经原告高志其催讨,被告丁杰杰未能归还借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但原告高志其可以催告被告丁杰杰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原告高志其起诉要求被告丁杰杰返还借款10000元,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丁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志其借款1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成立后的借款合同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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