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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不还的法律责任 欠款不还的利息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29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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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郭小龙为与被告沈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小龙起诉称,2010年10月1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承诺于2011年6月8日归还。但至今被告沈峰未履行还款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峰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沈峰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小龙借款3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从2011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对债权债务双方皆会产生约束力,如果违约,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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