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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履行 借款合同的担保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23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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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金妹为与被告李勤根、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称,2011年4月5日,被告李勤根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借期为一个月,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自愿承担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催讨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李勤根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对被告李勤根归还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勤根、平湖市华婷制衣厂答辩称借款属实,希望延期还款。

被告张永会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勤根向原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自愿对上述借款进行了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勤根追偿。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李勤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金妹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00000元,自2011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对被告李勤根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张永会、平湖市华婷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勤根追偿。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保证人对借款合同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当保证条件成就时,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遇相关法律纠纷,咨询律师可以给予当事人在举证等诉讼流程方面的专业帮助,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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