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刘慧敏与被告崔雅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崔雅琴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并支付利息4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原告已交付借款,有相应的借条和汇款凭证证实。关于被告应归还借款的金额,原告自认被告已归还借款114000元,但其主张被告归还的系利息,但因其提交的借据上并未约定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归还的114000元应作为利息予以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故被告尚应归还原告借款的金额为301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但其提交的借据上并无被告须支付利息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诉请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崔雅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慧敏借款本金301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阅读上文可知,有效的借款合同约束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应依法按约履行。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