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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关系存在认定 借贷诉讼的举证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18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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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唐筱华为与被告李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唐筱华起诉称::2011年4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年5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5月30日归还。上述两笔借款均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如今上述两借条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原告借款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岳良答辩称:被告已经全部还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故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年5月1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于5月30日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按期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显属欠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30000元借款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已归还的抗辩,无其他证据佐证,不予支持。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岳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唐筱华借款3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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