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泽华为与被告邱勤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泽华起诉称:2010年7月16日被告因工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9000元用于工厂资金周转,并当场出具借条一份,被告承诺于2010年12月6日之前归还,并约定从2010年8月份起每月还款2000元。但被告不守信用,至今分文未还,虽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不肯还款,原告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勤良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借条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履行了义务后,被告理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承担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被告邱勤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邱勤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泽华借款2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3元,财产保全费320,合计583元,由被告邱勤良负担。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