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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的证明力 借据的担保人责任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34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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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王某为与胡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事情经过如下2011年1月6日,胡某以自己开办的贸易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借现金30000元,胡某出具借据1份,张某为其作担保,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但到期后经王某多次催讨未果。王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请求胡某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诉讼费用由胡某、张某承担。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王某要求胡某返还借款、张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胡某、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王某借款30000元。

2、被告张某对上述被告胡某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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