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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的证明力 借贷诉讼中的当事人质证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685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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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余继平为与被告王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28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金良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继平及委托代理人张佳杰、被告王爱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继平起诉称,2011年1月18日,被告王爱林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3月8日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二次共计34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请求判令:1、被告王爱林返还借款3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爱林辩称:被告借款20000元无异议,但已归还。借款14000元,被告只写了借条,但实际没有借款。

在庭审中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所需证明的事实:

借条、借据各一份。证明2011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20000元、2011年3月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4000元的事实。

被告王爱林质证认为,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这笔借款已归还。借据是向张伟出具的,但没有拿到借款。

被告王爱林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法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借条,被告王爱林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借据,该份借据为原告持有,应认定为被告向原告借款,至于被告认为没有拿到借款,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借据予以认定。

综上,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8日,被告王爱林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同年3月8日由被告王爱林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向原告借款14000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4月8日。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分文未还。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取得原告的借款后未及时返还,显属欠理。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已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写借据但未借款14000元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爱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继平借款34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民事纠纷,咨询专业律师能够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利益,尽早解决纷争。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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