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赵易成为与被告陆明强、褚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易成起诉称,2009年5月19日被告陆明强向原告借款22400元,并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19日至2009年6月18日,逾期利息为每月3%,被告褚国平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至被告陆明强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为止等。至今被告陆明强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褚国平未履行担保义务。故请求判令:1、被告陆明强归还原告借款22400元,支付原告逾期利息;2、被告褚国平对第1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陆明强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褚国平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明强在取得借款后未按约返还借款,被告褚国平也未履行担保责任,二被告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陆明强返还借款及被告褚国平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过高,原告在诉请中予以调整至合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借款协议第四条约定担保期限至借款人还清所有借款及利息为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约定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陆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赵易成借款224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09年6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日止,以月息百分之一点八计算)。
2、被告褚国平对被告陆明强的上述欠款及利息返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