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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借款纠纷 借款合同的履行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23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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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朱长财与被告王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原告朱长财诉称:被告是我女婿。2012年11月20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我借款25000元,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3元。

被告王海东辩称:钱是我借的,借条也是我打的,但钱是用于我母亲建房,我不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翁婿关系。2012年11月20日被告因建房需要向原告借款25000元,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内容为“今借丈人家25000元整,用于建房,2012.11.20,王海东”,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原告诉于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213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借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查明事实,自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双方之间借贷关系即生效,被告应当履行偿还义务,被告至今未偿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借款用于其母亲建房而拒绝偿还,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海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长财二万五千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百一十三元,由被告王海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遇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期早日解决纠纷。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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