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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工具侵权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比例

民贷案例          2016-11-12 阅读:37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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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再审申请人王海萍的再审请求:

(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并民终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

(二)改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245122.5元及伤残鉴定费1000元(已付医疗费22140.4元,再行支付223982.1元)。主要申请理由:

1、原判决让申请人承担损失的30%没有依据,应予纠正。本案中,是否存在紧急危险以及存在何种紧急危险,始终只有被申请人单方面的口头陈述而无可信的行车记录影像或其他可信的证据来证实。因此,有理由质疑该所谓的紧急危险是否存在。因为本案车辆事故的发生,可能是被申请人司机开车走神、未注意观察前方路况、未提前制动,或开车抢道、开斗气车等等各种不当行为所导致本案,而不是只有紧急避险这种唯一的可能,且还缺乏证据。另,即使本案中存在紧急危险,那么是何种紧急危险,该危险的可能损害后果是否有比造成申请人人身严重伤害更大,原审均未查明。原审在仅有被申请人单方陈述而无其他证据佐证,且不能排除其他各种致害可能,也未查明避险限度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紧急避险难以令人信服。既然紧急避险无法认定,原判适用紧急避险并依此划分责任就成为无源之水而不能成立。

2、事故原因完全是被申请人司机突然紧急制动所致。申请人是在第二站玉河街康乐巷口站最后一个上车,已无座位只得一个人站着并紧握扶手,但车辆在毫无预兆下突然紧急制动,申请人出于本能虽拼尽全力稳定而不得,被车辆巨大的惯性扽脱双手而甩出摔倒受伤。在此事发过程中,申请人已尽全力进行自我保护,但仍无法避免受伤害,我方无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承运人也未提供证明申请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此,原审从事故原因和公平原则出发,要求我方承担30%的责任是错误的,应予纠正。

3、对于原审认定的申请人人身损害项目及金额共计245122.5元、伤残鉴定费1000元由公交公司承担,合计246122.5元,申请人认可,故请求改判被申请人直接赔偿全部损失(支付时可核减已付的22140.4元)计223982.1元。

二、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被申请人太原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分公司在申请人王海萍的人身损害赔偿中承担70%的责任是否适当。

被申请人所运营的公交车承载着城市民众出行的社会服务功能,在公交车运营过程中,保护所有乘客的安全是其应尽的义务。在本案被申请人司机采取该制动措施后,没有当时其他乘客证言或交警部门出具责任书认定该司机的制动措施是违规操作。所以,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司机所采取的制动措施是紧急避险行为并无不当。

申请人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也有应尽的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申请人再审认为其已尽到了自我保护义务,自己在受伤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因公交车司机在紧急制动时,车内乘客并非申请人一人,而是有很多,在别的乘客均安然无恙而独申请人摔倒的情形下,本院很难认定申请人王海萍在其摔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或者其已尽到应有的安全注意义务。可以讲,在申请人受伤的过程中,被申请人司机没有任何主观故意的过错,在无法找到引起该险情发生的责任人的前提下,原审法院从事故产生原因和公平的原则出发,判决被申请人按70%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王海萍的再审请求。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乘坐公交车的过程中,司机有保护所有乘客的安全的义务,乘客也有应尽的保证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在司机没有主观故意的过错,无法找到引起该险情发生的责任人的前提下,法院从事故产生原因和公平的原则出发,判决被申请人按70%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不当。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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