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陆雪根为与被告沈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陆雪根诉称:2009年9月,被告沈玉良向原告陆雪根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言明2010年4月底归还。后被告仅归还原告10000元,尚欠2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沈玉良未作答辩。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在原告陆雪根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后,被告沈玉良理应按约定履行还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欠款,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陆雪根借款20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细节的处理问题,咨询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可以及时挽回当事人损失,维护当事人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