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冬妹为与被告倪跃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冬妹起诉称,2010年10月10日,被告倪跃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倪跃平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倪跃平承担。
被告倪跃平答辩称,原告没有出面来催讨过借款,是唐月虹向我催讨的。唐月虹之前和我协商好了每月支付5000元。
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10日,被告倪跃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遂引起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倪跃平向原告沈冬妹借款后,理应按约归还借款,但至今未能归还,显属欠理。现应承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倪跃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冬妹借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具体计算方法:以本金20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日止)。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关系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遇相关借贷纠纷,咨询律师可以帮助当时人及时止损,维护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