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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凭欠条主张债权败诉,单纯出具一份欠条能否主张借贷关系

民贷案例          2016-11-16 阅读:263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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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某起诉谢某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00美元。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本人欠陈某美金壹万元整($10000),一星期内支付。此据。立据人:谢某。1992.6.24.晚8:30。原告称因被告要出国留学所以借钱给被告。被告辩称根本没有借款之事,写欠条当晚其在单位值夜班,原告前去陪同,双方打扑克,被告一直输,应原告要求写下欠条,写完随手扔掉,根本没当回事。

未曾想原告拾起欠条,双方分手后遂起诉被告要求还款。原告根本没有能力出借1_美元,原告尚欠他人款项未还,欠廖某5000元,欠李某7000元;原告经营的服装厂因经营不善已倒闭;原告甚至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1910元。被告单位证明,被告为人正派、诚实,从未听说被告要出国留学。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10000美元的来源情况,认定原告不具备出借10000美元的能力,驳回原告诉求。原告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诉讼中待证事实可以分为直接事实、间接事实以及辅助事实。直接事实是与法条构成要件相对应的事实,是判断权利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之法律效果的直接、必要事实。间接事实是借助经验法则及逻辑法则的作用在推定主要事实过程中发挥作用的事实。辅助事实是用于明确证据能力或证据力的事实。基于法官的裁判义务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之间的联系,真伪不明的对象只能是直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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