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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民间借贷,法院应如何认定

民贷案例          2016-11-28 阅读:244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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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3年8月,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分期支付共计9000万余元购买某公司已建成商铺,4个月后交房。随后,李某一次性支付上述款项,该公司开出收据。2014年,李某诉请某公司交房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00万余元。该公司主张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并举出其向李某转款736万元的证据,证明此“私人汇款”系借款高息。

法院观点

李某与该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已备案登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虽然有些事实可能引发不同认识和判断,但在无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该公司对其所主张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诸多核心要素陈述并不一致情况下,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性质缺乏充分事实依据。考虑到李某对其收取736万元款项性质的主张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为更好平衡当事人利益,该款可从违约金总额中予以相应扣减。判决该公司交付李某商铺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同时支付李某违约金1100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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