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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赌债引发民间纠纷如何处理,法律如何看待赌债

民贷案例          2016-11-27 阅读:42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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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5年8月,高某在某水库进行斗牛等赌博行为,并将自己所带财务全部输尽,正准备离开时,李某撺掇其再多玩几把,并表示愿意借18万用于助其翻身,且只需高某将名下车辆质押于他,高某翻身心切,便禁不住诱惑又重新拿钱返回牌桌,最终高某仍是以失败告终。然而高某的车辆早已抵押给某小贷公司,不能过户。李某无法以车辆用于抵扣相关债权,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出借款为非法债务的抗辨,原告没有针对被告的抗辨提出证据证实被告所欠原告18万元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不是因赌博引发的赌博债,且有多人证言证实及手机录音、短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该借条上反映的18万元系被告欠原告的赌资,该赌资不受法律保护,应依法收缴。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由此可以看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所以如果主张所谓的“借款”是赌债的,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存在涉赌因素时,应从严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借款事实的存在及款项的实际交付,还应举证证明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原告还应就借款形成的时间、地点、经过、借款资金来源及资金交付方式、约定的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在场人、等有关细节详细说明。赌博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活动,对于明知其所出借的款项系他人用来从事违法活动而仍然出借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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