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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后果如何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2-02 阅读:537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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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宋某诉称,2014年9月,被告张某以做工程需交税费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承诺三天内还清。后经原告追要,被告归还7000元,余款15000元迟迟不予归还。2015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现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000元。

被告张某在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并出庭进行质证、辩论。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张某向原告宋某借款。2015年3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借据载明:“借宋某壹万伍仟圆整。张某2015.3.6。”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宋某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被告张某在应诉后,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反驳证据并出庭进行质证、辩论,视为被告张某放弃质证、抗辩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宋某借款给被告张某使用,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据为证,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应予支持。被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宋李鹏借款15000元。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被告张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据,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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