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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留有汇款凭证,是否还需借款合同

民贷案例          2016-12-02 阅读:248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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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郑某称,2011年,自己向李某的账户汇款90000元,作为借款。李某收到后,并没有向郑某出具借条。后来,郑某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遭拒。李某辩称,该款系郑某交的工程款,而并非自己借的钱,所以双方非借款关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汇款用途不明确难证债权关系,因无借款合同,故法院认定借款诉讼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应明确区分借贷合意和履行行为之间的差异,汇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其用途具有不确定性,仅有汇款凭据不能证明基础债权关系的性质及成立。

对于交付凭证中不能体现借贷关系的,要及时补充借条、借款合同等凭证,否则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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