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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过了诉讼时效,债权人是否还可催款

民贷案例          2016-12-02 阅读:26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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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龙某于1998年向徐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但借条未约定还款时间。借款后,龙某一直没还。2012年底,徐某将龙某诉至法院,龙某辩称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保护。而且,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予以催收,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返还。故以此作出要求龙某偿还本金及利息裁决。

律师说法:

本案自1998年出具欠条后,等到2012年才诉至法院,间隔14年之久,貌似超过了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2年,民间借贷纠纷属于普通诉讼,因此,如约定了还款日期,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从还款届满之日的第二日起的2年时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因是否约定还款时间而不同。借贷双方如对还款时间有约定的,诉讼时效自约定到期日起算;借贷双方对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依法无法确定的,则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诉讼时效自主张的还款日期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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