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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约定利息有效吗 民间借贷纠纷如何处理

民贷案例          2016-12-01 阅读:43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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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事实

原告诉称:2014年5月16日被告朱某借我款人民币205000元整,并写下欠条,但是到还款之日,被告还款75000元后,剩余款项却以各种理由推拖不还。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30000元,并给付利息,利息按双方口头约定的一分五厘计算,从2014年5月16日开始至还清为止。

原告为其主张举证2014年5月16日被告为原告书写借据一份。

被告朱某缺席,未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向原告借款二十二、三万,后归还原告部分款,2014年5月16日双方经结算,被告仍欠原告本金款205000元,给原告打有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宗某现金贰拾万零五千元整,借款人,朱某,2014、5、16年”。此款经原告索要,2014年5月30日,被告还款20000元,2014年10月26日还款55000元,剩余130000元,至今未还。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所有的晋XXXXX号尼桑牌天籁轿车予以查封,本院已依法进行了财产保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庭审笔录,均在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系自然人借款合同关系,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口头的约定,故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从起诉次日即2014年3月1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宗某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4年3月12日开始计算至还清为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29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3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向上诉法院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借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口头的约定,故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应从起诉次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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