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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用于公司经营,人和公司都能成被告吗?

民贷案例          2016-12-02 阅读:43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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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王某是王某食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向杨某借款共155万,李某作为担保人,借款用在建设食品公司的厂房。借款到期后,杨某诉至法院请求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共同偿还其借款155万元。

法院裁判:

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王某、李某、王某食品公司同意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55万元。

法条解析:

新司法解释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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