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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公款为单位办事,职务行为是否算民间借贷?

民贷案例          2016-12-02 阅读:400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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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张某原是该物业公司的员工,2011年期间,他向物业公司借款20965.50元作为备用金,用于为公司购买物资。购买部分物资后,他退回现金7030元,尚欠7690.50元。后张某离职,物业多次要求张某还款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公司职员期间,受公司指派办理公司内部审批手续后领取款项为该公司采办物资,并遵循公司规定办理报账手续。可见张某的“借款”不是为了自己占有和使用,而是根据公司安排履行职责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并且,张某是物业公司职员,应认定本案争议的“借款”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故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依法予以驳回起诉。

法官说法: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可能涉及不同原因、用途、性质而严格区别。对于因职务行为产生的向单位“借款”的行为,双方并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并且其目的也不是为了自身占有和使用,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民间借贷,涉及该种情形的债权债务,应按照公司内部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者《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寻求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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