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款人逾期还款成被告
出借人屠某与借款人诸某约定:借款金额:1440000元,约定利率标准:日息0.8‰,借款期限:2015年9月10日前归还本金人民币1440000元及利息,违约责任:如到期未归还,由借款人支付律师费用,担保情况:被告崔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交付方式:2014年2月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500000元至诸某账户;2014年2月9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440000元至诸某账户;2014年2月17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200000元至诸某账户;2014年2月28日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支付300000元至诸某账户。借款人逾期不予还款,借款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诸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464264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2014年8月17日前欠息人民币14984元;2014年8月18日至2015年9月11日按日息万分之八计算为449280元;2015年9月12日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八另行计算),判令被告崔某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付责任。
法院观点: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对于2014年8月18日起的利息,被告诸某认为双方约定的日息0.8‰过高,本院依法调整为年利率2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诸某归还原告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14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诸某支付原告屠某利息人民币384255.23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11日,此后按年息24%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被告崔某对被告诸某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律师说法:出借人是否可按约主张高额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条界线,设置了三个区间:
第一,对于年利率24%及其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司法保护区”,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第二,对于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其超出部分属于“无效区”,法院将对超出部分的约定认定为无效,即便债务人已经偿还亦可请求债权人予以返还。
第三,对于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为24%到36%之间的部分属于“自然债务区”,即这部分利息为自然之债,不得经由诉讼程序、国家强制之力得以执行。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是否可按约主张高额利息”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出现纠纷,最好求助于专业律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