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借贷
赵某、丛某某于2015年4月6日在本公司贷款120000元,约定于2016年1月3日前还清,月利率2%计息,白建军、朱艳丹、皮坤为其担保,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一份”保证担保合同”,到期偿还本金30000元及利息,尚欠90000元及利息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一、被告赵某、丛某某给付原告通榆县鹤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欠款90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
二、被告白建军、朱艳丹、皮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公告费560元,由赵某、丛某某、白建军、朱艳丹、皮坤负担。
法律支持保障
律师说法:自然人向银行借款时,利率当然的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但是日常生活中的自然人在向他人借款时的应该怎样规定利率才能符合法律规的要求并且最大限度的获取利益呢?根据我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自然人的我们,在借款遇到自己无法解决的问题,在讨债时遇到债务人想尽方法逃避债务时,作为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有经验的民贷律师咨询,必要时还应该委托律师,拿回属于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