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款金额有争议
2015年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1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借到原告219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7月22日之前,如未还清则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后经催收,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被告蔡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蔡某负担。
律师说法:法院怎样合法认定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的借款金额和最初原告请求的金额之间有差距,那么法院是怎样认定借款金额的呢?在庭审中,原告张某某自述借条载明的借款本金219000元中经过见证人的作证认定实际只有200000元属于借款,并且按200000元主张借款本金,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蔡某约定未按时还款则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
如果借贷双方对借款金额有争议,一定要如实向法院告知,法院也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