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共有财产被执行
被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申请执行第三人李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法院受理,因被执行财产系原告杨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共同所有,原告杨某某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申请,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异议。原告杨某某认为,该裁定不合法,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一、确认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安街10号1栋3单元5号房产属于原告杨某某与第三人李某某共有;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当事人如何维权
当事人杨某某虽然和李某某已然离婚,取得应被执行房产的二分之一,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被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有效。原告杨某某请求确认被告中信银行成都分行与第三人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