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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被起诉,借款人是否要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民贷案例          2016-12-08 阅读:321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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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借款不还被起诉

2007年12月16日,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季某某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季某某借到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整)。”同年12月26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4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季某某借到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元整)。”嗣后,被告分文未还。为此,原告于2009年12月28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确认,被告拖欠原告借款60万元的事实,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律师说法:借款人是否要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1、《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借款不还被起诉,借款人是否要承担逾期还款利息”的案例介绍,需要注意,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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