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借条上约定利息过高
2013年10月5日,被告杨某、郭某向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5分,借款期限1个月。同日,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因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起诉来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借款本金,利息过高酌情调整
经审理确认,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利息可按年利率24%自借款之日计付,本到息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某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本到息止)。
律师说法:法院是否可根据职权调整利率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法虽未规定法院可以主动对过高的利息予以调整但也未明确禁止,因此,当利息过高时,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主动予以调整。
以上就是关于“借条上约定利息过高,法院是否可根据职权调整利率”的案例介绍,在本案中,被告杨某、郭某均缺席未答辩,但不影响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也不影响法院调整利率。所以一旦陷入借贷纠纷,最好及时求助于专业律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