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起诉借款人还款
2013年8月30日,被告张某向原告杨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000元。
法院判决:借款人应偿还借款,主张利息无证据不予支持
经审理确认,与被告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借款利息500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的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某借款10000元。
律师说法:出借人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般出借人应尽到下列举证责任:
(1)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2)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以上就是关于“起诉借款人还款,出借人应承担什么举证责任”的案例介绍,在原告完成对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举证义务后,被告主张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具体如何举证,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办案经验做支撑,所以最好请专业律师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