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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民贷案例          2016-12-09 阅读:1419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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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成被告

2014年1月13日,被告马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七门圩刘某人民币玖仟元正,约定利息一仟元,总共壹万元正(10000元),借用期从2014年1月13日至2015年4月13日止,期满一次性还清”,被告林某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马某还款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1000元,由被告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审理确认,被告人林某作为担保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原告要求被告林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马某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9000元及利息1000元;被告林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案例介绍,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性质还是比较重的,所以一旦被起诉,最好在第一时间请专业律师介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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