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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民贷案例          2016-12-09 阅读:456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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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所欠借款逾期不还

被告叶某某自2009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20万元。2010年2月1日,被告叶某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上写明了因其资金周转困难,特向原告借用220万元,借期从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等内容。该借条出具后,根据原告自认,被告叶某某在2011年5月8日支付20万元。因被告叶某某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2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从2011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法院判决:借款人限期还款,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经审理确认,关于逾期利息的计算,原告主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叶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田某某借款200万元。被告叶某某、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某某告田某某利息(本金220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5.35%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计算至2011年5月8日;按本金200万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6.31%计算,从2011年5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律师说法: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

1、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不超过年利率24%的从其约定,而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未约定逾期还款利率,出借人能否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案例介绍,逾期还款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如果还有更多的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高琼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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