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朋友之间的短期借款
2014年8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止,月息2%,逾期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判决:一、限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胡某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利息1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618.11元(已由原告预缴),由原告承担42.48元,由被告承担4575.63元。
律师说法:到期后不偿还怎么办
对于被告的拒不偿还行为,法院是根据哪条法律依据作出的判决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判决,虽然被告人并未出庭,但法院的判决让当事人双方都承担各自应负的法律责任。
